一、個人代理人的工作性質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5條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他們并不加入保險公司成為其成員而且獨立地完成自己的勞動或工作工作上沒有定量的目標和工作時限人員流動性和脫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為這家公司代理業務合同自然廢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離司。而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成為其雇員履行相應的合同規定的權力和義務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同勞動合同關系根本不是一碼事,根本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二、個人代理人取得勞動報酬的方式區別
個人代理人的勞動報酬是按所收取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續費傭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決于自己的勞動成果保費數額就是說無論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沒有保費進帳就得不到任何報酬。這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也不相同勞動合同的標的是一定的勞動行為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完成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單位的經營成果如何勞動者都應享受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三、個人代理人的傭金構成區別
保險個人代理人實行傭金制是國際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傭金比例占新單保費的20-40左右爾后逐年降低連續領取3-5年。這一比例遠遠高于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這是因為代理人傭金包括他在展業時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以及對長期保單客戶的售后服務所需費用。并且在傭金發放時除按政策正常扣稅外保險公司沒有扣留他們的任何費用。
而在一般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的工資構成中除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獎勵工資外尚有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養老補貼等等他們除工資之外從勞動積累中還應提留公積金、福利基金等為將來退休養老籌集資金。而個人代理人不享受社會福利待遇人老了只能靠自己平時積蓄支付老年生活費用。這也說明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不構成勞動合同關系。
四、對個人代理人管理方式不同
個人代理人在展業過程中實行的是單兵作戰的形式無論他到哪里去展業以及去多長時間每天有什么工作量化標準保險公司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唯一能夠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業績即收取保費的數額。
盡管各家保險公司強調加強對其個人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實行早會制、夕會制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強化業務培訓實行團隊編制等等但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學的、規范的管理模式。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同一單位盡管每個勞動者的職責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時間、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都是相同的并且大多屬于集體勞動需要互相配合、協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也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五、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不同
《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書》的簽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整個合同書沒有一處體現勞動合同字樣在合同內容尤其是雙方的權利義務方面規定的是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在違約責任方面規定的也只是一方給予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應為對方承擔經濟損失責任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時可直接到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而《勞動合同書》簽訂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合同的內容完全是調整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權利、義務也集中于勞動的付出獲取和工資、福利待遇的獲得支出在違約責任方面規定的是獲得解除勞動的權力或賠償相關對應損失在合同爭議處理上明確規定需到本企業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訴。兩者本質上完全不同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綜上所述按照《保險法》第六章有關規定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所簽訂的《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書》只構成保險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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