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高架火炬的環境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高架火炬應當用于應急處置,不得作為日常大氣污染處理設施。
高架火炬裝置的建設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范圍,明確火炬氣成分、收集范圍,確保高架火炬符合環保應急管理要求。
第四條 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已建高架火炬,應當按本規定要求完成整改工作,2021年5月1日后不得作為大氣污染日常處理設施。
第五條 利用高架火炬處理的廢氣,僅限于工藝裝置開停工、火災事故、公用工程事故及其他事故等緊急狀態下,無法進行有效回收的可燃性氣體。
氮氣等氣體占比過高的不燃性廢氣、酸性氣體不得排入火炬氣系統。
第六條 高架火炬系統的設計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火炬系統應當配套壓縮機、儲氣柜等可燃性氣體回收裝置,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二)裝置設計應當便于操作、檢修和監管;
(三)應當配套助燃氣系統,確?;鹁鏆饧皶r、安全、可靠燃燒,其排放能夠滿足環境管理要求;
(四)高架火炬系統須由有資質單位設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確保火炬系統的本質安全。
第七條 高架火炬系統的運行管理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火炬長明燈應當長燃,確保可燃性氣體及時點燃;
(二)火炬應當及時補充助燃氣體,確保廢氣排放過程中火焰全程燃燒;
(三)廢氣應當充分燃燒、火焰穩定運行,火炬無明顯黑煙、無嘯叫。
(四)嚴禁在火焰熄滅的情況下,通過火炬系統直排廢氣。
第八條 在應急狀態下啟用高架火炬,應當第一時間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啟用高架火炬的原因、焚燒廢氣的種類、預計使用時長、當地風向、下風向影響范圍等信息,便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監管和采取必要的監測手段。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不按規定使用火炬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1、火炬。火炬是指工業企業用于燃燒火炬氣的廢氣燃燒處理裝置。
2、高架火炬。高架火炬指火炬頭底端位置高于15米的火炬。
3、火炬氣?;鹁鏆馐侵腹I企業在正常生產、開停工、非正常生產及緊急狀態下無法進行有效回收的可燃性氣體。
4、火炬頭。火炬頂部構件,內部外部帶有消煙蒸汽管,作用是確?;鹁鏆獬浞秩紵跋跓煟_到環境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廣東建樹環??萍加邢薰臼且患覍I從事工業廢水處理、工業廢氣處理和環境修復的環保設備研發與銷售服務的企業。為工業企業和市政工程等項目提供工業廢水處理、工業廢氣處理、有機廢氣VOCs處理的一體化解決方案,從“工程設計”、“工程承包”、“設備采購”、“安裝調試”、“耗材銷售”、“運營管理”、“環評辦理”等環節提供專業的差異化服務,聯系電話:135 5665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