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環境執法工作形勢比較嚴峻,一些行為人拒不配合執法檢查、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時有發生,因此對于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為,由于有關部門查處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環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為依法懲治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活動,形成各部門打擊合力,最高檢會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共同研究起草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下簡稱《紀要》),于2月20日正式印發。
《紀要》強調,各部門要堅持最嚴格的環保執法司法制度、最嚴密的環保法治理念,統一執法司法尺度,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懲治力度,主要包括十一個問題。其中關于單位犯罪的認定問題,規定了環境污染單位犯罪的認定標準,重點打擊出資者、經營者和主要獲利者。
“兩高三部”首次就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聯合出臺專門文件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新聞辦)主任、新聞發言人王松苗介紹,為了解決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指導司法辦案,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兩高三部”多次聯合召開座談會,研究磋商形成了《紀要》稿,于今天正式印發。
他表示,《紀要》體現了最嚴格的環保執法司法制度、最嚴密的環保法治理念,對環境污染犯罪敢于亮劍、絕不手軟,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犯罪行為從嚴打擊、從重處罰,把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用足用好,使之真正成為“有牙齒的老虎”,形成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的強大震懾。
此外,《紀要》還堅持問題導向,努力破解當前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王松苗稱,特別是對單位犯罪認定、犯罪未遂認定、主觀過錯認定、嚴格適用不起訴和緩免刑以及案件管轄、司法鑒定等近年來地方執法司法機關反映比較集中的具體問題“把脈會診”“對癥下藥”,作出明確具體規定。
“‘兩高三部’第一次就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聯合出臺專門文件,有利于各部門進一步統一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依法準確有效懲治環境污染犯罪,形成各部門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合力?!蓖跛擅缯f。
單位犯罪認定:既要防止不當縮小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范圍,又要防止打擊面過大《紀要》指出,會議針對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單位犯罪少,單位犯罪認定難的情況和問題進行了討論。會議認為,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認定單位犯罪時,應當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打擊出資者、經營者和主要獲利者,既要防止不當縮小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范圍,又要防止打擊面過大。
為了單位利益,實施環境污染行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1)經單位決策機構按照決策程序決定的;(2)經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決定、同意的;(3)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得知單位成員個人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時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認、縱容或者默許的;(4)使用單位營業執照、合同書、公章、印鑒等對外開展活動,并調用單位車輛、船舶、生產設備、原輔材料等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
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一般是指對單位犯罪起決定、批準、組織、策劃、指揮、授意、縱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員,包括單位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分管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般是指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指揮、授意下積極參與實施單位犯罪或者對具體實施單位犯罪起較大作用的人員。
對于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未作為單位犯罪移送審查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于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的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只作為自然人犯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單位補充起訴。
犯罪未遂認定:行為人已實施非法行為雖未得逞,但可以污染環境罪(未遂)追究刑責《紀要》指出,會議針對當前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中,能否認定污染環境罪(未遂)的問題進行了討論。會議認為,當前環境執法工作形勢比較嚴峻,一些行為人拒不配合執法檢查、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時有發生,因此對于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為,由于有關部門查處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環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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