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企業落實環境治理主體責任,切實降低企業環境治理成本,有效提升企業環境治理水平,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主動參與環境治理,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及分工方案》《廣東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設立環境保護扶持獎勵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在每年3月底前安排預算6000萬元。
第三條 扶持獎勵項目范圍:
(一)有利于促進污染減排,改善空氣質量的大氣污染防治技改項目
(二)污染物集中治理項目建設、運營
(三)有利于促進環境監管能力提升的項目
(四)有利于促進環境管理水平提升的項目
(五)有利于提高廢水污染防治水平的改造項目
(六)有利于提高工業危險廢物收集轉運效率的項目
(七)有利于提高污染物防治水平的其它污染防治示范項目
(八)其他對環境保護工作有突出貢獻和推動的項目
第四條 申請扶持獎勵對象:符合扶持獎勵條件的在南海區行政區域內注冊、依法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介服務機構不受此限制),戶籍或常住地在南海行政區域內的個人。
第五條 扶持獎勵的申請、審核和發放,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顚S?、績效導向原則;扶持獎勵資金采取財政預算總額控制、分類擇優獎勵、額滿即止的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領、帶動作用,提升全區環境保護工作水平。
組織實施機構
第六條 佛山市南海區環境保護局負責統籌南海區環境保護扶持獎勵工作,研究制定扶持獎勵政策、安排財政扶持資金等重大事項,報區政府批復后實施。
第七條 佛山市南海區環境保護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包括:
(一)制定、補充、修訂具體的扶持獎勵方案
(二)定期公布每年獎勵申報指南
(三)受理扶持獎勵項目的申報、組織項目評審、公示、報區政府審批、申請資金劃撥等工作
(四)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其他問題
獎勵范圍和原則
第八條 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改造項目
(一)企業開展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改造,且穩定達標運行一年以上,促進污染減排,提升環境治理水平的,對照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工程項目投資情況和環保效益不同,實行差別化的資金獎勵。
(二)具體支持范圍
1.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領域。石油化工、油品儲運銷售、汽車制造、汽車修理、包裝印刷、機械電子、工業涂裝、塑料加工、家具制造等重點行業低揮發性有機涂料替代、有機廢氣治理等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環保技改項目。
2.氮氧化物治理領域。企業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煙氣脫硝工程等氮氧化物污染治理環保技改項目。
3.二氧化硫、煙粉塵及其他有毒污染物治理領域。企業實施脫硫、除塵及控制有毒污染物排放等環保技改項目。
4.其他大氣污染防治重點環保技改項目。
5.由于排放標準收嚴或政府實施的行業整治等強制性要求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技改的項目不予以獎勵。
(三)差別化獎勵標準
1.改造后治理對象(污染物)排放濃度等于或低于地方現行環保標準限值的50%,且污染物去除效率大于20%,總投資金額500萬元(含)以下的,按總投資金額的30%給予資金獎勵,最高獎勵100萬;總投資金額500萬元以上的,按總投資金額的20%給予資金獎勵,最高獎勵200萬。
2.改造后治理對象(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于地方現行環保標準限值的80%但高于50%,且污染物去除效率大于20%,總投資金額500萬元(含)以下的,按總投資金額的15%給予資金獎勵,最高獎勵50萬;總投資金額500萬元以上的,按總投資金額的10%給予資金獎勵,最高獎勵100萬。
企業對污染防治技術進行改造且穩定運營一年以上,按申報程序提交獎勵申請后,由區環境保護局組織專家對項目的環境效益、項目總投資金額等方面進行評審,擇優獎勵。
第九條 廢水污染防治改造項目
鼓勵重點行業、重點排污企業提升廢水處理工藝,提高廢水防治水平,支持相關企業在污水回用、節水減排、提高廢水處理效率等廢水防治措施方面實施升級改造,可采用部分補助方式,項目補助金額不得高于實際投資金額的20%,每間企業每年最高補助200萬元。
第十條 污染物集中治理項目
(一)污染物集中治理項目建設補助
企業或第三方社會組織投資建設污染物集中治理項目,與區內5家及以上不同法人的排污企業簽訂一年以上污染治理服務合同,開展污染物集中治理,且污染物排放符合地方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的,按照項目建設費用的20%給予資金補助,最高補助100萬。
建設費用指污染物集中治理設施設計、采購及安裝等費用,不包括項目土建及其他輔助設施建設費用等。
(二)排污企業污染物集中治理補助
排污企業主動與污染物集中治理項目運營企業簽訂污染治理服務合同,開展污染物第三方治理的,給予排污企業污染治理服務合同年度金額10%的資金補助,每份合同最高補助10萬元,每間排污企業每年最高補助20萬元。
(三)重點排污企業污染物集中治理補助
鼓勵重點區域、重點行業的重點排污企業與污染物集中治理項目運營企業簽訂污染治理服務合同,開展污染物第三方治理。對納入污染物集中治理補助的重點排污企業,適當提高資金補助比例和額度,每間重點排污企業每年最高補助200萬元。
第十一條 促進環境監管能力提升的項目
企業研發有利于輔助環境監管、執法的智能化系統或設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給予研發企業一次性30萬元獎勵。
1.環境監管輔助系統或設備具有先進性,能利用大數據分析、在線監控數據分析等前沿技術,有效識別區域或污染企業規避監管的可疑排污行為,提供可靠的數據分析結果和建議。
2.環境監管輔助系統或設備具有推廣性,技術成熟、應用廣泛,與區內50家及以上企業簽訂服務合同,具有廣闊發展應用前景。
3.環境監管輔助系統或設備具有實用性,區內環保部門與研發企業簽訂不少于一年的服務合同,在服務期內,該系統或設備為環保部門推送的有效分析結果和建議不少于100條,能明顯提高環境執法效率和污染事故應急處理能力,形成有力信息指導和決策支持,產生較大環境效益。
企業按申報程序提交獎勵申請后,由區環境保護局組織專家對項目的技術先進性、成熟性、實用性、環境效益等方面進行評審,擇優獎勵。
第十二條 促進環境管理提升的項目
(一)村級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建設獎勵
鼓勵村居建立村級工業園區管理機構,聘請具有相關環保服務資質和能力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園區環保管理服務,促進園區內企業規范環保管理,提高園區整體環保管理專業水平。園區管理機構達到以下要求的,從申報之年起,連續三年給予每年10萬元資金獎勵。
1.制定村級工業園區環境管理機構建設方案,科學設置機構人員組成及工作分工;
2.制定并嚴格落實規劃環評、園區產業發展規劃;
3.組織加強園區基礎設施建設;
4.制定并落實園區環保監督、問題上報制度;
5.實現園區內企業信息臺賬動態管理并落實環境信息公開。
獎勵資金逐年申報,申報之年起三年內任意一年未通過環保部門考核的,從當年起取消獎勵資格并不再受理其獎勵申請。
(二)環境管理相關研究獎勵
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個人主動開展環境管理工作相關研究及地方標準創建工作(政府委托項目除外),提交的研究報告或成果具有前瞻性、創新性,有較高理論水平和實用價值,為全區環境管理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預期能取得一定環境效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每個申報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個人每年最高獎勵6萬元。
環境管理工作相關研究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范圍:環境(排污)現狀調查;污染治理技術和措施的研究、分析、應用;行業(產業)現狀分析與發展趨勢研究;污染第三方治理發展研究;環境檢測、監測行業發展分析等。
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個人按申報程序提交獎勵申請后,由區環境保護局組織專家對項目的前瞻性、創新性、理論實用性及預期環境效益等方面進行評審。
(三)環境責任保險購買補助
對主動購買環境責任保險,強化環境污染事故風險防范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保障自身及其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排污企業,每年按保費的30%給予資金補貼,每年最高補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三條 提高工業危險廢物收集轉運效率的項目
產生危險廢物的工業企業主動注冊和使用廣東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進行危險廢物管理,并且與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簽訂服務合同的,按照當年度廣東省固體廢物管理平臺發生的危險廢物轉移量所需處置金額的20%給予補助,每個產廢企業每年最高補助5萬元。
第十四條 其它污染防治示范項目
除前款規定的獎勵項目外,通過提高污染物防治水平,對在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土壤、重金屬防治等方面具有推廣示范作用的項目,可采用部分補助方式,每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200萬元。
第十五條 其他環境保護工作獎勵
對在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其他工作中,作出實質性貢獻,有效推動環境管理改革或環保事業發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個人給予獎勵,并由區環境保護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申請程序和材料
第十六條 區環境保護局于每年4月底前在本單位政務網發布“年度申報指南”,明確當年扶持獎勵重點、扶持獎勵資金分配方案、重點行業、重點排污企業、示范項目標準以及項目申報時間、申報材料等相關要求。
第十七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滿足扶持獎勵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個人向所在鎮(街道)環保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初審。鎮(街道)環保部門對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并加具意見后,報區環境保護局;
(三)評審。區環境保護局組織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提出評審意見;
(四)公示。區環境保護局對通過審核的項目在本單位政務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接到相關舉報和質疑的,由區環境保護局負責調查、核實并處理;
(五)公布和獎勵。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查明不實的項目,由區環境保護局統一報區政府批準后在本單位政務網進行公布,并根據區財政有關程序劃撥獎勵資金。
第十八條 申請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區環境保護扶持獎勵申請表;
(二)誠信守法承諾書(不存在第十七條所列情況);
(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合一版本的工商營業執照不需要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社會團體登記證、個人身份證(居住證)等;
(四)其他用于說明扶持獎勵項目情況的申報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圍:
1.涉及大氣污染防治技改項目的,提供項目可行性材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審批意見及項目驗收文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環境工程設計單位設計的治理方案、治理工程合同、總投資金額相關合同及發票、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最近一年四季度監測報告、環保部門的守法證明等;
2.涉及廢水污染防治改造項目的,提供項目可行性材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審批意見及項目驗收文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環境工程設計單位設計的治理方案、治理工程合同、總投資金額相關合同及發票、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最近一年四季度監測報告、環保部門的守法證明等;
3.涉及污染物集中治理項目建設的,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審批意見及項目驗收文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環境工程設計單位設計的方案、工程合同、污染物集中治理設施購買和安裝費用合同及發票,污染物治理服務合同及發票等;涉及排污企業污染物集中治理補助的,提供企業污染治理委托合同、結算憑證和付款發票、環保部門的守法證明等;
4.涉及環境監管輔助項目開發的,提供項目專利證書、方案、服務合同及發票、項目效益評估報告等;
5.涉及村級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建設的,提供機構建設方案、規劃環評文件、產業發展規劃、環保監督和問題上報制度(包含落實證明資料)、企業信息臺賬、環境信息公示牌照片等;
6.涉及環境管理研究的,提供研究成果,如有相關證書或其他有利于項目評審的材料可一并提供;
7.涉及環境責任保險的,提供環境責任保險有效期內的保險費發票、保險合同等;
8.涉及工業危險廢物收集轉運效率項目的,提供危險廢物處置合同及發票、危廢管理計劃、危廢轉移聯單、危廢管理臺賬等,并須加蓋企業公章;
9.涉及其它污染防治示范項目的,提供項目可行性材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審批意見及項目驗收文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環境工程設計單位設計的治理方案、治理工程合同、總投資金額相關合同及發票、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最近一年四季度監測報告、環保部門的守法證明等;
10.投資額500萬以上項目需提交具有工程咨詢或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等;
11.區環境保護局認為需要提供補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相關材料復印件一式四份,并帶原件備查。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中制造業類別的企業。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扶持獎勵規定的個人、企業或項目若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扶持獎勵政策的同類優惠條件,或同時符合本辦法的同項不同條款時,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一種政策獎勵或補助。
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環境保護扶持獎勵:
(一)近3年內有環境、質量、安全、衛生及其他責任事故、違法記錄、行政處罰的;
(二)近2年被列入環境信用評價“紅牌企業名單”、環境服務機構“黑名單”、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或其他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
(三)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申請單位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或者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的,一經核實,追回已撥付的全部資金,并依法追究責任,3年內不受理其扶持獎勵申請,將其列入不誠信名單。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本辦法扶持獎勵的項目原則上為本辦法印發后實施的項目,有效期內成功申請扶持獎勵的,依照本辦法執行,直至獎勵結束。
第二十四條 在本辦法印發前已實施的項目,經區政府同意,可按本辦法給予扶持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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